檢驗與測試
4.10.1總則
制訂《進料檢驗規定》和《成品檢驗規定》,以明確材料和完成品的檢驗和試驗方法,制訂《制程和制造能力控制規定》并在控制計劃中明確過程中的檢驗與試驗方法。
4.10.1.1計數值允收準則
本公司汽車產品為計數值接收準則是零缺陷,如有其它情況之接收準則必須形成文件,并須獲得客戶批準。
4.10.2進料檢驗與測試
4.10.2.1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后流(4.10.2.3除外)。
4.10.2.2進料檢驗之規模及內容應考慮對分包商所實行管制程序及已往品質記錄。
4.10.2.3對于緊急放行之部品應作明確標識并記錄,以便一旦發生不符合情況,能追回和更換。
4.10.2.4進料品質系統采用下列三種方法:
A.依據交貨實績的抽樣方法;
B.在分包商處執行第二方審核或評定;
C.進行統計數據記錄與評價。
4.10.3制程中之檢驗與測試
A.制訂《制程和制造能力控制規定》和控制計劃以明確過程的檢驗和試驗。
B.在未得到所要求的檢驗或試驗所需的報告或驗證前,本公司不會將產品放行。
C.在控制計劃上明確各種管制手法之運用,以防止發生缺陷。
4.10.4最終檢驗與測試
制品檢查系依《成品檢驗規定》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在得到規定所要求的全部合格的證據后,方可出貨。
4.10.4.1有要求時依客戶的頻次進行全尺寸檢查與功能試驗。
4.10.4.2適當頻次對待出荷產品實施開包檢查,以驗證“產品、包裝、標簽”。
4.10.5檢驗與測試記錄
A.建立并保存檢驗及測試記錄,記當上可見經授權負責合格產品放行者簽印。
B.記錄應清楚地表明按規定的驗收標準通過了檢驗或試驗的要求。
C.當產品未通過某種檢驗和試驗時,按《不合格品管理規定》執行。
4.10.6實驗室要求
4.10.6.1以書面化形式明確各種實驗的范圍、系統、政策、方案、程序。
4.10.6.2對測試與/或校正結果執行專業判斷的人員應進行資格認可。
4.10.6.3在《成品檢驗規定》、《成品檢驗與測試狀態識別規定》和《量規儀器校正與分析規定》中明確接收、標識、搬運防護和保存試驗樣品和/或核準儀器的流程,以上項目應保留到實驗項目的最終數據全部完成,以保證追溯性。
4.10.6.4監督管制并記錄與相關規格要求或足以干擾測試結果品質的環境條件。
4.10.6.5按顧客的要求恰當的執行所需的測試與/或校正的方法。
4.10.6.6當驗證活動的結果是數據時,采用適當之統計技術。
4.10.7認可的實驗室
當本公司之校正設備委托外校時,則在委托之前應明確其必須獲得國家認可資格。
相關文件 《進料檢驗規定》TDB-G001 《成品檢驗規定》TDQ-G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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